參考資料 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22603號/
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均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以符立法意旨。
修正營業稅法施行後,報社廣告費收入開立收據與報繳營業稅,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
(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並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印;每期申報上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免予檢附明細表。
(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抵扣憑證。這項收據因可作抵扣稅額之憑證,應由各報社自行掣發並妥為管理,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各報社應負責提供原始憑證,以供查核。
(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公司刊登人才招募的廣告,應屬分類廣告
參考資料
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22603號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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