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變更,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程序-聯合報-刊登變更登記法院公告報紙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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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設立登記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0*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學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法登社字第*號)。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學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台北市*路*段*號。副理事長***新北市*區*路*巷*號。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理事 ***雲林縣*市*路*號。常務監事***台中縣*鎮*路*號。監事 ***高雄市*路*巷*號*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設立登記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月廿*發文  發文字號:000法登他字第**號
主旨:公告OOO等理、監事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台灣**協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000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原為社團法人台灣***產業協會變更為社團法人台灣**協會。
二、主事務所原為新竹市*街*號*樓,變更為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
三、第3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新竹市*路*號。副理事長***新竹市*路*巷*弄*號。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號。理事***新竹縣*鄉*路*號。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常務監事***台北市*區*路*段*號。監事***台北市*區*街*巷*之*號*樓。
四、代表法人之理事:***。五、原章程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變更。六、法人印信(圖記)變更。院長*主任***決行
 

辦理法院登記處公告刊登報紙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地方法院公告通知函 :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1件,請刊登日報一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留報紙一份,送院備查或更換法人證書。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人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

法人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法人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法人登記變更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程序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
體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 4 至 8 項及第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圖記公函影本。
(1)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2)圖記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或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將人民團體組織變更為社團法人,並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決議。
(4)將人民團體章程修正為社團法人章程之決議。
(5)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章程正本。
(1)須經會員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註:民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第53條所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所須人數比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同,請特別注意。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註:於本院核准設立時:補提章程標題及第1條條文法人名稱冠上社團法人字樣之章程正本1份(加蓋法人圖記)。
6.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2)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必要條件有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即
愢需於會員大會通知書表明當天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
𥴰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
㕙且均同意。
(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全體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理、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原則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故社團法人第一屆理、監事之任期自應依該日起算。
8.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9.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註:辦理法人登記後,建議召開理監事會議修改法人圖記,與「社團法人…」法人名稱一致,並向主管機關聲請報備後,再向本院聲請變更圖記,以符合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
10.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蓋有製表人、常務監事(監察人)、理事長印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協會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或承諾書正本。
12.全體會員名冊正本。
13.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借用(租用)證明書並附借用人(出租人)不動產所有或房屋稅證明影本。
1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
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
(2)法人圖記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註: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影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可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印模正本2份替代)。
6.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加蓋法人圖記,並
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
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新北市000000變更為新北市000000。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新北市000000)。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4.原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附變更章程所應附送文件。(詳參、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
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含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紀錄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監事。
(2)新任理、監事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註:理、監事會議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必要條件有三:即需於會員大會通知書表明當日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且均同意。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新任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需提出新的印鑑式正本2份。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
8.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9.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
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繼任理事000(監事000)繼任。
(2)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會議產生。
(2)繼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依章程規定於理、監事會議產生。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
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
之證明文件。
(2)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3.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理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3 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原章程影本,變更後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各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2)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解散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
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解散之原因。
(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3、5、7~9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1)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愢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𥴰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產歸屬。
㕙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法院依民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3)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
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5.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8.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9.章程影本。
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10.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1.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1、5~7項加蓋法人圖記)
1.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2.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3.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5.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6.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會議紀錄承認,或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7.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愢了結現務。𥴰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㕙依章程
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第2~4、6項加蓋法人圖記)
1.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2.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製表人用印完備,並經理、監事承認清算終結之備查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函覆無欠稅及罰鍰公文影本。
6.原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清算終結之核備函影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
1.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1)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2)經理、監事會議紀錄證明或由理事長及理、監事2人以上共同出具之切結書。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
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愢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除應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應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
𥴰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
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2.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
屬文件。
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
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其他注意事項:
1.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之附屬文件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
制其範圍。
2.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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