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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登報,刊登法院財產清冊,財產,分別財產公告登報,刊登地方法院報紙登報費用價格0229295514
 

刋登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清冊如何登報?那一些公文需要刊登報紙?哪一張公告不用刊登?
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夫妻財產制登報, 財產清冊(不動產土地標示),  (建物標示),  (動產, 郵局銀行存款, 需要登報

法院夫妻財產制登報 , (財產清冊),  (郵局銀行存款)需要登報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 檢送公告壹件, 請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 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 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 

刊登報紙後需校對報紙正確後, 再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登記公告未登報, 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 以便日後備查。

 

刋登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清冊全國版登報費用價錢要多少錢?
刊登全國版,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清冊,  新聞紙 報紙廣告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 價格約450-980元之間搭配刊登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每字不到一元, 意者請將夫妻財產判決, 法院公告公文, 傳真或拍照
email本公司, 隔日即可刊登公告,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法院夫妻財產制公告登報,刊登 辦法請 收到法院公文請先拍照公告先Email:快速報價

刊登最便宜台灣新生報報紙,附2份報紙給您或幫 您寄送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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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報規格尺寸見報約5段 高8.4公分範例範本

刊登.夫妻財產清冊 (建物標示)+ (動產+郵局銀行存款)5段高8.4公分見報尺寸 參考範例範本

 

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民事裁定公告登報內容參考 範例範本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辦理夫妻約定財產意義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夫妻財產制公告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 苗栗 新竹 桃園 士林 板橋 台北 台南 嘉義 雲林等地方法院


為何須須要辦理夫妻財產制 ?
目前,婦女地位提高,自我意識提升,對婚後夫妻財產的問題特別重視。法律上規定,夫妻結婚後,其財產則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財產制,分成兩大系統,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
一、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聯合財產制﹔
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則包含共同財產制、
夫妻結婚之前、之後都可約定彼此財產的關係。若決定採約定財產制,到法院辦理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用,因為夫妻財產制不是只有夫妻之間的問題,還包括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的問題。而且約定財產制, 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為證,在法院填寫書表、辦理登記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現分述如下﹕
(一)聯合財產制的內涵: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結婚時,除了先生和太太的特有財產以外,先生的原有財產與太太的原有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聯合財產。特有財產﹕是指1.專供夫或妻個人所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的贈予物,經過贈予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聯合財產制,夫妻享有均等的權益,而且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還可以平均分配其剩餘財產,只是,為了防患債務糾紛,夫妻想要更清楚地畫分產權,採用分別財產制是比較好的。
(二)共同財產制的內涵:
即夫妻之財產在結婚以後,除了特有財產以外,人妻財產形成一個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法律上財產的歸屬,依所有權人而分,可分成單獨所有、共有兩種﹔而且共有又分成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共同財產制裡的共有,是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在共同關係未解消前,原則上不能請求分割財產、而且,夫妻的共同財產由丈夫來管理、使用。
(三) 分別財產制的內涵:
是指夫妻的財產,不論是結婚期間所取得的,或結婚前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別所有。先生的就是先生的,太太的就是太太的,登記在太太名下的還是太太的,如此橋歸橋、路歸路,涇渭分明。目前,一旦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選用約定財產制者,都是選用分別財產制,它是目前最流行的財產制。國人採用的最多情形是﹕如先生倒債、銀行負債欠款,才訂定大妻分別財產制,畫分彼此財產界限﹔亦有事前先防患債務糾紛而使用者。夫妻財產制的效力是從登記時期開始產生效力。囚此使用分別財產制,對於過去巳發生的債務糾紛,只能使用聯合財產制來解決。

何謂『夫妻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另有規定外〈例如一方破產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基於特定事由一方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其餘夫妻一律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現行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我國現行對於法定財產制採取的基本原則為落實民法1030之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對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而「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已有的現金存在銀行於婚後分到的利息或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後收到的租金〉,視為「婚後財產」。為了落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制度」,現行新法對於夫妻財產,原則採取各自擁有所有權,各自管理、處分和使用及收益。與過去常常造成妻有所有權,卻由夫管理財產,此種怪異現象發生,已有不同。因為各自管理財產,所以當夫妻一方在浪費自己的婚後財產(如到大陸包二奶)則會造成夫妻另一方有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有不利情事可以作為救濟為新法修正重點。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因為繼承而來的財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不併入財產中計算。
雙重保護分別為第「1020之一的撤銷權」和「第1030之3的婚後財產的擬制」。前者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對自己【婚後財產】所為之a.無償行為或者;b.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時,即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之。後者為假使夫或妻之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於婚姻財產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致減少「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該將此浪費的財產追加計算之。但應注意相關撤銷及請求之期間。 新法還有一個制度叫做「自由處分金」,這種制度的目的應該為當夫妻一方為家庭主夫(婦)時而給予的零用錢,換言之,當一方無收入時,他方應給予一方一些零用金以供自行使用。這種制度的性質有人說是因感謝夫妻一方對家事操勞的有償贈與,也有人說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的預先請求。
約定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又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一種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的財產制,叫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及獎金等與勞力有關的收入都算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在現行夫妻關係較不符合實際需求,比較少人用。.『分別財產制』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
題。以上請參考民法1030之1條,1020之一,和「第1030之3的婚後財產的擬制。

如何辦理申請 約定 夫妻財產制
準備文件: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於登記完畢後,除應由法院保管者外,其餘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後,發還原提出人。
一、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載明所選擇之夫妻財產制及相關事項。
三、夫及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夫及妻最近之印鑑證明各一份(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最近一個月之戶籍登記簿謄本: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同住一戶,僅須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必須檢附夫及妻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各一份。戶籍登記簿謄本不得以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致使新、舊住所(戶籍)屬不同地方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三條)。
五、財產清冊(財產目錄):  按不動產(即房屋、土地)、動產、其他權利(如電話使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依序分別列明。
(1)如有不動產者,請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記載,詳細填寫於「財產清冊」。
(2)如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填具「特有財產清冊」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3)財產之證明文件: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動產:如電器用品或家具等,請檢附購買時之收據、統一發票或品質保證書或其他
→證明文件,車輛並應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其他權利:
•電話使用權:請檢附最新之電信局電話費收據及繳交電話保證金之收據影本。
•公司股權:該公司已發行股票者,其股票影本,如未發行股票者,須檢附該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資料卡、已繳納股款之證明文件等影本。
•獨資事業: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六、簽名式或印鑑:
  聲請登記時應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雙掛號郵票三份。

 

聲請人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共同聲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
二、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但應提出原登記之認證謄本。
三、契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其登記之聲請,應加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登記,如委由代理人辦理,應附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最新身分證明文件。
程序:
一、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法院訴訟輔導處有範例可供參考)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按夫妻財產之總金額或價額,依規定之標準繳納費用)及郵費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二、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夫妻雙方應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三、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載於當地新聞紙聲明,使夫妻之約定財產制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登記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 


夫妻財產制法院公告-財產分開制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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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一段1行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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