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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刊登鄉鎮市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登報.法人祭祀公業刊登報紙廣告費用價格/自由時報0229284898 我要如何刊登報紙公告.刊 登鄉鎮市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派下現員名冊,全員系統表,土地,不動產清冊公告 登報。報紙公告刊登-全國各縣市區鄉鎮公所祭祀登報,刋 登內政部祭祀公業解釋/內政部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之申報/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及法人登記名冊登報,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刊登報紙廣告,登報 費用價格要多少錢?登報價目:最便宜的報紙平均1字不到1元。無論您要刊登在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宜蘭、花蓮、或金門、基隆、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刊登服務。刊登海外版公告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公司股東公告報紙登報。報紙 刊 登 太平洋日報登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報社等各報報紙廣告 ,法院公告登報費用價錢刊登那一報比較便宜。洽詢問價錢<免費詢價>價格詢價電話02-2928-4898
內政部祭祀公業解釋/內政部祭祀公業條例/說明登報刊登報紙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如何辦理祭祀公業之申報/說明登報刊登報紙辦法 第七條(清查土地造冊公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第八條(申請書及檢附文件)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二、沿革。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派下全員系統表。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派下現員名冊。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第九條(祭祀公業之申報)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第十條(文件之審查及補正)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第十一條(公告事項)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第十二條(提出異議)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第十三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第十四條(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第十五條(規約記載事項)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說明登報刊登報紙辦法 第二條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為之。 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
(一)申請書。(二)沿革。(三)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四)土地清冊。(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定約者,免附。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 祭祀公業公告需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第四條民政機關(單位)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區公所侑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系統表,(四)拋棄書(無者免),(五)派下員變動名冊,(六)規約(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機關(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如有異議,應比照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一)祭祀公業名稱、目的及住址。(二)派下員資格。(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變動之方法。(五)處分(包括設定負擔)財產之方法。(六)祭祀以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法。管理人為訂立規約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民政機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將會議紀錄送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者免)。(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無須公告,如對該管理人之變動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總說明/登報刊登報紙辦法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刊登新北市石門區公所祭祀公告內容及登報 參考圖片圖形範例範本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刊登範例範本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000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一、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
祭公業潘鞠記管理人(申請人)000先生000年11月18日申請書及附件。公告事項: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 二、 本案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全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業經張貼於新北市石門區公所及老梅里辦公處公告欄,並於新北市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 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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