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刊登台北桃園高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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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民事裁定登報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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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登本票裁定,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裁定報紙廣告,民事裁定登報,本票公示催告登報,刊登台北,新北市,基隆宜蘭花蓮,新竹苗栗桃園地方法院達本票裁定報紙廣告登報,刊登台中彰化 南投,雲林嘉義台南,屏東台東金門馬祖澎湖高雄本票民事裁定,公示送達,示催告公告辦法請先 Email: <a29295513@gmail.com>快速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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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公示送達如何登報?何時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1)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2)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一)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二)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拋棄繼承 與 限定繼承 辦理 有何不同?

所謂「限定繼承」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為限定繼承之法律依據,例如甲死亡後留下50萬元財產,但其生前卻負債一百萬元尚未償還,倘其子女,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甲之債權人就不足之五十萬元部分即不得向乙請求給付,反之,如甲未辦理限定繼承,則依法其生前之債權債務皆應由乙繼承,從而甲之債權人對此不足之五十萬元即可對乙請求,並執行乙個人名下之財產,而不限於甲之遺產,此即為限定繼承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限定繼承的好處"

除了可避免被繼承人(死者)之債務延伸至繼承人身上外,倘遺產於清償債務後仍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例如前例甲之遺產50萬元,但其負債只有30萬元,尚餘廿萬元,乙如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再繼承此廿萬元遺產。

 

所謂「拋棄繼承」

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

 

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之期限"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辦理繼承權之拋棄申請時需要那些證件及如何辦理"

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

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順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民法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 限定繼承之意義"民法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民法第 1155 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民法"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 隱匿遺產。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以上來源是民法 僅供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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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民事裁定登報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繼字第***號聲請人xxx住新北市三重市河邊北街xxx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xxx(男、民國xxxx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U********號,生前設籍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 河邊北街**號於民國xxx年**月**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xxx 年3月9日家事法庭法官xxx

 

辦理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人欲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限定繼承遺產, 辦理期限
辦理期限
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限定繼承應準備那一些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3.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法院限定繼承登報費用要繳多少錢?
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太平洋日報本票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裁定公告登報,刊登報紙費用 價格如何算, 刊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1段1行9字1行35元, 2段1行18字70元,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4段36字1行150元,5段45字1行200元
刊登遺失廣告費用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郵寄1份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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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海外版登報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國外版刊登 價格2單位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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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全國版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 ,太平洋日報國外版 價格2單位1200元

太平洋日報全國1/4版費用約寬17.5x25cm1天7500元 ,1/2版費用約寬35x25cm1天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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