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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刊登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報紙
?
1.法院請刊登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所示辦理)
2.刊登法拍屋法院公告之前須注意公文 說明(一-三)有通知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
3.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報紙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4.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不動產, 動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附註需全文刊登)
5.刊登內容要逐項抬頭刊登-從某某地方法院公告開始刊登,登到司法事務官為止,
6.需按格式刊登,不可以以道歉啟事或遺失啟事接排刊登,要逐項抬頭刊登
7.執行命令不用刊登,通常法拍屋,執行命令,是用來通知債權人如何處理拍賣公告,並限拍賣期日,約14日前,須刊登報紙,所以執行命令是不用刊登,除法官認為有刊登必要,
公告附註說明請刊登聲請人注意
拍賣公告刊登請先拍照e-mail:a29295513@yahoo.com.tw 估價
太平洋日報、聯合報拍賣公告刊登新聞紙辦法
( 無論您在那裡!全國各縣市皆可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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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分類廣告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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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動產、動產拍賣公告刊登-法院拍賣、法拍屋
拍賣、法院法拍拍賣刊登、公告拍賣刊登、拍賣屋公告刊登刊登報紙廣告-注意事項請參考以下拍賣流程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2、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3、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4、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5、刊登公開發行報紙(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或本院有公開發行之報紙 )。
6、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7、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8、拍賣流程:請參考下列法院內部流程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 刊報)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
刊報)地址:00市00路00號傳真:(00)000承辦人:00股書記官00
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0院00司執0字第00號
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
載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債權人00與債務人00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 於新聞廣告1日,刊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通知函不須 刊報)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地址:00市00路00號傳真:(00)000承辦人:00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件:如文號速別: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刊登拍賣屋公告 報紙廣告登報範例範本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程序(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日期→發款→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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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要多久開始執行拍賣公告
第一次拍賣公告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一次拍賣公告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刊報範例範
00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第一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00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9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O院OO字第
000號
編號土地坐落
縣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目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金額
(新臺幣) 001 彰化縣
00鄉 0街
000 -1
旱
4162.92
2分之1
0000
元
備考 重測前:
沙山段
000-1地號。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刊第1次報紙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二次拍賣公告 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刊報紙範例範
00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第二次拍賣)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第0次拍賣本院00年
度00字第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000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ㄧ.不動產詳細資料及拍賣最低價額保證金、其他公告事項等均詳附表,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二.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當眾開標,應買人得自同日上午1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袋,投入標櫃內。三.其他投標共同事項詳本院公告欄公告。四.拍賣之不動產標示及最低價額詳如附表。附表:0
編號土地坐落 縣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目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金額
(新臺幣) 001 彰化縣 00鄉 0街
000 -1 旱 4162.92
2分之1 0000
元 備考 重測前: 沙山段
000-1地號。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刊報第2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刊第三次法拍屋公告/如何刊法院第三次拍賣公告?範例範本-
第三次拍賣**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年月日
發文字號:O院O字第0號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O字第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年0月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 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00-0地號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餘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均編為住宅區。
(六)本件土地均設定有地上權,權利價值每筆均00萬元,年租00萬元。拍定後塗銷,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法院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法拍屋公告刊報第3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四次拍賣
即(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第四次法拍屋公告特別變賣公告) / 範例範本
第四次拍賣特別變賣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特別變賣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字第00號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年0月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編號土地坐落 縣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目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金額 (新臺幣) 001 彰化縣 00鄉
0街 000 -1
旱 4162.92
2分之1 0000
元 備考 重測前: 沙山段
000-1地號。
法院--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程序
應買)~法院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視為撤回該不動產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特別拍賣後: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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