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法院公告刊登範本範例-自由時報報紙徵人徵才求職廣告登報電話(02)2928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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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公告登報,刊登報紙注意事項
1.登報前先核對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內容是否與原聲請內容一致,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書記官做更正,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2本票民事裁定公告登報期限,刊登報紙有一定的時間,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又要重新辦理
3.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刊登前要注意法院通知書(函),主旨有說明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國外版)
4.本票裁定,民事裁定公告登報,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文登報。
5.聲請人收到報社寄來報紙後,請先核對報紙,如發現錯誤請洽報社承辦人補登,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
6.請將報紙整頁送法院  (具狀聲請或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備查

刊登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報紙法院公告,國外版本票裁定登報,刊登法院限定繼承,拋棄遺產 財產繼承民事裁定 登報,刊登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夫妻財產制,提存所 法院公告登報,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版,航空版公告,清算,解散公告報紙廣告登報辦法請先EMail<a29295513@hotmail.com>快速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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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民事裁定流程-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流程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地方法院文件種類:本票民事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刊登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登報,刊登公示送達公告登報範例範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本票刊登報範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院*000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如何向法院聲請本票民事裁定
當事人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 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管轄法院地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流程 ,應準備那些證件!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參考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如何辦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本票時應檢附那些相關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說明)~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登報,刊登費用價格如何算?
太平洋日報報社A4紙一張全國版刊登費用約480元~ 750元二張A4登報費用約850元~1000元
民眾日報報社A4紙一張登報費用580~850元(二張刊登費用約960~1600元)
台灣新生報A4紙一張刊登報費用580~850元二張刊登費用約96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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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日報 分類廣告價格表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1段1行9字1行35元, 2段1行18字70元,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4段36字1行150元,5段45字1行200元
刊登遺失廣告費用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郵寄1份報紙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費用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 起
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價格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 起

太平洋日報海外版登報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國外版刊登 價格2單位1200元

太平洋日報國外版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550元起,海外版 價格2單位1100起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 ,太平洋日報國外版 價格2單位1200元

太平洋日報全國1/4版費用約寬17.5x25cm1天7500元 ,1/2版費用約寬35x25cm1天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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