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太平洋日報-民事裁定限定繼承登報,刊登報紙徵人/全國法院公告報紙費用如何算?
如何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如何登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報紙,刊登地方法院公告限定繼承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聲請人宣告死亡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事民事裁定公告登報公告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限定繼承遺產法院公告後請核對公文,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限期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限定繼承公告登報版別分為國內版及國外闆,刊登前要詢問法官要刊登在甚麼版面或注意法院公函<附註>有說明刊登海外版或全國版公告請聲請人注意。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定刊登哪一報,由申請人自己選擇刊登在國內版日報一天即可。
4.限定繼承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法院公函附註有註明限2~20日內必須登報公告,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補辦刊登。
5 收到報社的報紙核對正確,再將(整頁報紙一份)郵寄或送到各地方法院。
6-郵寄法院報紙注意事項:必須用掛號信封(信封上標註股別、
發文字號00000或XX書記官、 法官收)再速送法院一份報紙。
如何登法院報紙,如何 刊登限定繼承陳報遺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請拍法院公文先 email< a29295513@yahoo.com.tw> 快速報價限定繼承登報電話:(02)29295513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電話(07)5559914 請先拍照法院公告刊先 email< a29295513@yahoo.com.tw> 快速報價 |
限定繼承登報-刊登民事裁定公告 範例範本參考內 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繼字第***號聲請遺產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000(女,民國*****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南澳鄉金岳路00號)於民國**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羅錦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記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司法事務官
000
民法辦理限定繼承之意
思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法院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限定繼承辦理程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限定繼承效果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限定繼承遺產清算辦理程序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
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聲請限定繼承,應具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聲請限定繼承收到法院裁定後-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之方式
及期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權利、義務表示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本文僅供參考,相關法令依民法修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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