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刊登陳報遺產清冊 ,宣告死亡失蹤公示催告法院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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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示催告程序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程序:
一、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括附表部分):
1.登報前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
2.若有錯誤之處,請聯絡本院書記官處理。若無錯誤,才刊登報紙
3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登報時可自行將地址遮隱。
4.刊登全國版報紙後要校對無誤拿整張報紙去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
二、登報
1-請於法院所歸定期間內。將本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全國版新聞紙1日或日報1日
2-報社刊登後,務必再次檢查報紙上所刊登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製,避免報社刊登錯誤
3-自行保留該份報紙,留待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
三、倘未登報時
1-聲請人若未依法院規定期間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刊登於報紙,則依法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2-(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四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1-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另行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申報權利期間通常為3個月,但各裁定之權利期不盡相同,請聲請人注意(主文第三項)中規定之期間,即是本案之權利申報期間。
如何辦理支票、本票、匯票、股票證券遺失聲請辦理法院公示催告裁定辦法?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然後持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2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3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2份。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程序
注意事項:
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3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9個月,如超過9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3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支票遺失公示催告登報範例範本 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請人00實業有限公司設苗栗縣苗栗市文發路00號
法定代理人邱00住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文發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 支票附表:
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登報範例範本
00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
聲請人邱00住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00年6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
附表: 00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支票
民事裁定刊登範例範本 00年度催字第254號
聲請人00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中正路00號法定代理人游00住臺北縣蘆洲市中正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00年4月29日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4月29日書記官莊學志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桃園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登報範例範本-
0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聲請人00住桃園縣中壢市九和五街00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中華民國00年0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 附表:
太平洋日報報紙
分類 廣告刊登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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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1段1行9字1行35元, 2段1行18字70元, |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4段36字1行150元,5段45字1行200元 |
刊登遺失廣告費用限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郵寄1份報紙 |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費用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
起 |
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價格100字內1單位約見報1.7x1.9公分cm1天200元
起 |
太平洋日報海外版登報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國外版刊登
價格2單位1200元 |
太平洋日報國外版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550元起,海外版
價格2單位1100起 |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費用1單位約寬3x5cm1天600元 ,太平洋日報國外版
價格2單位1200元 |
太平洋日報全國1/4版費用約寬17.5x25cm1天7500元 ,1/2版費用約寬35x25cm1天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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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報紙電話 (02)2928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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