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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失蹤人家屬,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向戶籍所在地管轄之法院聲請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始得聲請
以失蹤日起算:
1.一般人失蹤滿七年。
2. 如果失蹤人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3.如果遇到特別災難(例如:空難),失蹤屆滿一年。
失蹤人宣告死亡,什麼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
失蹤人之家屬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才能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
失蹤人之戶籍地法院。
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1)、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2)、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聲請公示催告應具備文件,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及鄰或里長之證明。
聲請人之印章
公示催告聲請狀內,應向法官表明聲請的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收到法庭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當法官准予公示催告後,會寄發公示催告裁定給聲請人。收到法庭公文後,
首先您應該先詳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內容。如正確無誤,請在法院限定日期或期間
內,將法院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果沒有未依照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您須在三個月內,檢附整版新閒紙(報紙留一整張不得裁剪)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印章等文件再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聲請死亡宣告後續處理程序
法院在收到死亡宣告聲請後,會通知您前往開庭,如果程序並無問題,法院會准予死亡宣告判決。當您收到判決書後,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辦理死亡宣告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約新台幣1000元。
法院判決死亡宣告以後,如果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呢?
死亡宣告畢竟是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與實際情況未必符合,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
死亡宣告意義
對於失蹤人為避免其相關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未決的狀態,使失蹤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終結該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何謂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目的是用以解決失蹤人住所地相關的法律關係,死亡宣告程序相當複雜,您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才能再向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對因失蹤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經過一段時間後,授權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申請為死亡宣告。法律上推定該自然人已經死亡但事實上被宣告者並不一定真的已死亡,所以宣告後如果有證據可證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銷。
死亡宣告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40條)
如何辦理法院判決死亡宣告與撤銷死亡宣告 ,您如何聲請辦理需具備的法律常識如下:
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宣告的判決確定後,失蹤人的法律關係就從「死亡」回復成「未死亡」,依法律的規定,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僅負歸還財產之責。
地方法院刊登失蹤宣告死亡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
刊登報紙登報內容,
圖片,刊登格式範例範本
地方法院刊登報紙失蹤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 刊登報紙登報內容, 圖片,範例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主旨:公告本院***年度家催字第**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公示催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院長***文法官*** 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年度家催字第**號聲請人***住臺中市西屯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而死亡一經宣告,失蹤人即生死亡之效力,影響失蹤人權義頗鉅,故家事事件法乃明定應以公示催告之方法,使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之人,於期間內陳報失蹤人尚生存之事實,逾期無此項陳報者,始得為死亡之宣告,以昭慎重。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戶籍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號)於***年**月**日失蹤,行方不明迄今已滿三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證,並有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條文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司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三民區*****號上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主文
准對失蹤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該失蹤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
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如不陳報,聲請人於陳報期
間屆滿後?個月內,另向本院聲請為失蹤人宣告死亡時,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聲請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失蹤前最後住所地:高雄市三民區***號)於**年**月**日因外出後未返家而失蹤,迄今生死不
明已逾7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劉金寶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紀錄明細表附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杭州南***號相對人***住台北市杭***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
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對失蹤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
實陳報本院。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
記載左列各款事項:(1)、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2)、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
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配偶,因失蹤人(男、民國**年**月**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民國**年**月**日失蹤並經向警察局報案,迄今失蹤已逾7年以
上,聲請人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受理查尋人口案
件登記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
本院既准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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